为保证航洋集团与广大外部供方单位及各战略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能够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得以公平、公正地对待,实现共赢。经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研究决议,现就航洋集团与各合作单位业务往来过程中的沟通渠道及沟通方式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
我公司不授权于任何职员通过口头方式或个人名义签字来代表公司决议。公司所有决策决定,均将以公司印章作为唯一确认方式。任何没有加盖公章的书面往来(如《签证单》、《验收单》等),均将被视同为无效文件。如外部单位坚持将我公司的在职人员以个人名义签署的文件作为双方合作往来的凭据,我公司一律不予认可并视其为私下交易,由此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我公司将依法进行索赔,并追究私下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
此管理规定适用于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